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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

发布日期:2013-10-22   浏览次数:3838 次   来源:本站源创   作者:佚名
一、欧盟有机法规之形成背景  
1980年代开始,有机农业开始出现明显成长,然而在1980年代初期及中期的有机农业大抵只能定位为一种社会运动,尚无任何相关的政府政策或相关法律。直到1980年晚期及1990年初期,消费者愈来愈重视食品安全及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而有机农业同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及对环境有益的功能,因此有机产品的需求成长得更迅速。然而此时欧盟尚无有机农业规范,缺乏清楚的有机农业定义,造成消费者对有机产品认知上的混淆,市场上也常发生许多非有机产品冒用有机标示的事件,侵害有机生产者及消费者权益。为导正前述情况,在消费者及有机界团体的呼吁下,部分欧洲国家的官方已开始制定有机农业相关政策,包括制定有机法规及补贴或研究计划政策。
 尽管有机农业已有前述的发展,就欧盟地区整体而言,仍缺乏对有机产品的清楚定义;不同区域、不同发展背景、不同理念的团体,对于有机生产及定义有不同标准,天然产品、健康产品、有机产品之间也因缺乏清楚界定而常相互混用,因此造成消费者难以选购具质量保障的有机产品,也因此造成市场的混乱。为改善此种现象,欧盟遂于1991年制定适用欧盟国家的有机农业法规「2092/91号规则」。
    欧盟2092/91号规则于1991年制定后,历经两次较重大的修订:(1)原2092/91号规则缺乏有机家畜产品规定,欧盟理事会于1999年增订有机畜牧规则,使欧盟有机规则的规范范围更完整;(2)为加强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信赖及识别度,欧盟执委会于2000年增订欧盟有机标章及使用规定。依据本法授权,欧盟执委会则每隔一段时间便会视实际情况增订或修订技术性或细节性规定,使有机规则符合实际需求。
二、欧盟有机农业整体情况 
1、 有机农业生产 
有机农业的概念从抽出到生产实践,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特别是近几年在欧洲发展较快,据FIBL的统计,截止2000年,欧洲8各国家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农场共有101,227个,比1999增加136%。其中:意大利49,500个,增长165%;奥地利20,000个,增长104%;德国12,740个,增122%;法国8,300个,增长132%;瑞士5,162个,增长102%;丹麦3,600,增长171%;英国2,865个,增长183%;荷兰1,300个,增长163%。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农场规模也在扩大,上述8个国家农场平均规模为27公顷/农场;荷兰22公顷/农场;意大利19公顷/农场;奥的利18公顷/农场;瑞士18公顷/农场。
 2、有机农产品的消费 
 欧洲有机农业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同时有机农产品在欧洲的消费市场发展较大,据FIBL的统计,2000年8个国家的有机农产品销售额已达67.2亿马克。其中,德国最高达25.6亿马克;依次,英国9.5亿马克;意大利9.5亿马克;法国8亿马克;瑞士4.9亿马克;丹麦3.9亿马克;奥的利3.3亿马克;荷兰2.5亿马克。
 3、有机农产品的进出口的贸易 
 欧洲各国大面积地生产有机农产品,为有机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欧洲各国内部贸易关系密切,特别是奶制品、蔬菜、水果和肉类。由于气候差异,北部欧洲国家需从南部国家进口产品。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和荷兰有机产品出口大于进口,而德国、英国和丹麦等都有较大的贸易逆差,有机食品进口需求很大。英国依赖进口60%-70%,德国约为50%。
 近年来,由于市场需求的增加和很多产品特别是烘干食品往往是欧洲国家不生产和不加工的,所以只能从世界各地进口,包括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主要来自北美、东欧、以色列、土耳其、摩洛哥、西印度群岛、巴西和阿根廷。对中国需求较多的产品主要包括:豆类产品、籽类产品、谷物产品、茶叶、速冻蔬菜等。
三、 欧盟有机规则概述
(一)  有机规则于各国之适用
 欧盟2092/91号规则制定后,适用于所有欧盟会员国,其位阶相当于国家法律,各会员国不可自行制定抵触规则内容的法律。然而,在考虑不同国家因地理环境及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的差异,欧盟2092/91号规则仅为各会员国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允许各会员国制定更高标准的有机规范,如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奥地利、英国及法国都定有2092/91号规则以外的有机畜牧标准;除国家标准以外,民间验证机构也可自行制定符合国家有机规范以上的标准,或国家规范范围以外的生产类型的有机标准,例如英国最大的验证机构「土壤协会」即订有有机保养品的制备标准。
 (二)  欧盟有机规则内容概述
     欧盟2092/91号规则本文共计16条,包括生产类型的规范范围、名词定义、标示、生产标准、审查系统 (有机产品验证系统的建立及执行)、欧盟有机标章使用规定(有机标章使用)、强制措施(防止非法使用有机标示或宣称)、进口、欧盟境内有机产品自由流通规定、行政条款与施行规定(制定规则的权责单位与程序及规则生效);各条以下皆订有多项规定。除本法条文外,另包括依本法制定的八篇副则,分别为生产标准细则、核可使用有机资材清单、验证细则、生产者应提供给主管机关的信息、欧盟有机字样与有机标章样式、加工食品可使用物质清单、每公顷可饲养动物之只数与动物饲养场所的最小面积。
    欧盟有机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初级之作物与畜产食品、作物与畜产加工食品、以及禽畜饲料;凡属于有机规则范围内的产品,皆须符合欧盟规则规定,才可标示为有机。至于水产养殖产品、棉花、保养品等其他欧盟规则范围以外的产品类型,欧盟规则并未排除其适用其他有机生产标准后使用有机标示,但此等产品不可宣称为根据欧盟规则生产或使用欧盟有机标章。
    规则本法中定有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原则性规定,详细的生产标准规定则定于附则I中,共定有作物生产、家畜生产、蜂蜜生产三种产品类型的生产标准,其中野生植物采集亦属于作物生产标准范围,但野生动物狩猎及水产养殖产品则不列入。作物生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栽培方法(如经济作物与绿肥作物的轮作制度)、使用资材(包括肥料与植物保护资材)、病虫害及杂草管理方法、以及转型期规定。家畜生产标准以符合动物福利原则为规范核心,规定内容包括饲养场所、包括动物来源、喂食方法与饲料、疾病预防及治疗方法、饲养作业与居住环境、家畜屠宰及运载方法、以及转型期规定。蜂蜜生产为欧盟规则制定的特别标准,最重要的规定为养蜂场的设置地点,其三公里半径内的蜜源或花粉源作物皆应实行有机栽培或对环境影响最低的生产方法,并与其他非有机养蜂场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降低污染风险。
    欧盟规则对于有机资材、饲料原料与添加物的使用系采取正面表列方式,制定附则II资材列表,项目包括「肥料与土壤调节物质」、「病虫害防除物质」、「喂食物质」、「饲料添加物」、「家畜饲养场所消毒或清洁物质」、以及未归属前述任何一类的「其他物质」;生产者只可使用列名于清单中或另经主管机关核可的资材或原料。
    在考虑加工食品无法完全避免使用非有机物质的情况下,欧盟规则对于有机加工食品标准的原则为产品加工过程中尽可能保有产品的本质,排除使用非必要的非有机物质,例如食品添加物、香料与非有机来源之农业原料等。附则VI为加工食品可含有或使用的非有机原料及物质清单,加工业者只得使用列名加工清单中的原料或物质。另外,加工产品或所含成分皆不可经放射线处理、不可为基因改造产品。
    在产品标示规定方面,初级产品的原料皆必须完全符合有机标准,方可使用有机标示;有机加工食品则有两种标示标准:(1)农业原料中95%以上为有机生产者,视为有机产品,可于产品上使用有机标示;(2)农业原料中70~95%为有机生产者,仅可于产品成分列表或成分说明中标出有机原料名称,产品名称或广告信息上只可标示为「X%的农业原料为有机生产」,不可直接于包装或产品名称上标示为「有机」。有机饲料的标示规定,执委会已依2092/91号之授权另定223/2003号「有机饲料生产方法、成分及标示规定」规则。
有机产品之进口有三种机制:(1)第三国家清单:输出国有机法规经欧盟执委会判定与欧盟规则具同等效力后,可列入第三国家清单,该国境内经验证合格的有机产品,可直接进口到欧盟市场;(2)若输出国有机法规效力不及欧盟规则,进口业者必须个别向进口国主管机关提出进口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方可进入该会员国贩卖;(3)经执委会审核通过之验证机构所验证合格的有机产品,可进入欧盟市场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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